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镇**街**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被网上通缉,后于2019年11月23日被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2016年11月26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徐水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以介绍买卖铲车为由诈骗徐水区**镇**村王某某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树民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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