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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50729543X,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20年11月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满城区**线—81公里,被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范智慧

                                     2021年1月14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31581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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