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春东,曾用名王小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镇**村**寨**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隆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春东、王某某(已判刑)、杨某甲(另处)等人在本村杨某某家见到杨三寨村村民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遂与王春东等人互相邀约并纠集了李某甲( 已判刑) 杨某丁(已判刑)、杨某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杨某己、杨某庚、杨某甲( 均另处)等人,于当晚22时许,在本村至杨三寨村岔路口分别埋伏等候,当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路经此地回家时,首先由被告人王春东持长刀,李某甲持扁担分别蒙脸拦往二人,王春东首先殴打杨某乙,杨某丙伺机跑脱,被告人王克虎等人追逐杨某丙未果返回现场时,杨某乙被王春东、王某某、李某甲、 杨某丁等人分别用刀、扁担、木棒、拳脚殴打杨杨某乙后离开,杨某乙被杨某丙等人返回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某乙系被他人钝器作用于左颈、右胸,形成闭合性血胸内外室息死亡。
被告人王春东作案后潜逃,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出租屋**房将其抓获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东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坦白认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检察员:张春堂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春东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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