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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偏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捕前住长阳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河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河曲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2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审查起诉。河曲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将该案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害人张某某之子张某某在五台县煤矿工作时发生事故死亡。2017年4月18日,被害人张某某委托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奶小子”)帮助其处理赔偿等相关事宜。被告人李某某回到河曲后,和张某某同住于南元村张某某的二女儿张某某家,期间,死者张瑞华所在同德化工公司给其家属补偿35万元(其中丧葬费5万元),该补偿款打到了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里。随后,李某某陪同张某某到中国银行河曲县支行办理了一张用户名为张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18109002530706),并将其工商银行卡里的30万元补偿款存到新开户的中国银行卡内。2017年9月份,张某某因身体不适住院,后李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张某某新办的中国银行卡(卡内有人民币30万元)拿走,张某某从医院回家后发现其之前放于家中柜子里的银行卡不见了,随即打电话问李某某是否拿走了银行卡,李某某承认是其拿走的,张某某不放心多次要求李某某归还其银行卡,李某某借故推脱。2018年2月份(春节过年前),李某某将张某某的银行卡归还了张某某,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和其一起到银行查询银行卡账户余额,李某某称有事推脱,后张某某到中国银行查询银行账户余额时发现,其银行卡内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多次取款共计9万元,遂张某某和其外甥王浩宇到中国银行河曲县支行调取了取款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李某某将款取走,后张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索要该款,李某某不予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偏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书证一份,被害人陈述一份,被告人供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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