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3282001********,元谋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址:元谋县**镇**村委**村**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元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文某某于2020年08月26日02时49分,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京昆线由县城往黄瓜园方向行驶至K3162+150米路段时,车辆驶向左侧路面与何勇国头南尾北停放于道路西侧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文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文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敬明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