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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黄**,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451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光山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光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0时30分,光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通过摸排走访获取黄**非法持有枪支信息,随后在**村黄**家中搜出疑似枪支一支。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其发射动力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的证言;3.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明

检察官助理:徐凯旗

2020 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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