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克州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性,柯尔克孜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0241997********,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新疆乌恰县**镇****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乌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乌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2月3日向乌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乌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将案件管辖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和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早晨,居住在乌恰县**镇****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被告人阿某某的母亲吾某某到小区门口值班。被告人阿某某,其女儿迪某某(被害人)留在屋里。9:27分被告人阿某某的男朋友赵某某给阿某某打电话,通话36分41秒,继续通过微信聊天。被告人阿某某和赵某某有关把被害人迪某某的姓更改到赵某某名下,不然不结婚,继续争吵。12:33分,被告人阿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结婚的问题继续争吵。12:45分,被告人阿某某的母亲吾某某把两个塑料袋里装的熟肉送过来后回去继续值班。被告人阿某某通过微信继续跟赵某某聊天,继续争吵,一气之下把女儿迪某某放到客厅的褥子上面,把边上的塑料袋拿过来套在迪某某头上,把迪某某平躺在褥子上,左手捂住塑料袋,往后拉,右手拿起手机将女儿迪某某的头上套着塑料袋的情况拍照,15:51分通过彩信发给男朋友赵某某,又发“我今天跟孩子一起死”的信息,继续跟男朋友赵某某通过短信聊天。然后把女儿头上套着的塑料袋拿掉后发现迪某某已断气。16:12分,被告人阿某某给母亲打电话说“女儿不行了,我害怕”,然后抱着女儿下楼后,其母亲来到12号楼下,与其他在楼下的几个邻居一起走到小区内警务站前面遇到大某某,大某某把吾某某、被告人阿某某和被害人迪某某开车送到乌恰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让家属带回家。赵某某人在喀什分别16:07分、16:11分给喀什市110指挥中心打电话报警。吾某某和被告人阿某某把被害人迪某某接回家后,警察到现场,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阿某某害怕自己的行为,把手机藏在卧室里被窝下面。警察向被告人阿某某问其手机时,阿某某说没有,并对邻居阿某某说自己把女儿给弄死了,并把手机里孩子头上套着塑料袋的照片当场删掉。嘱咐不要告诉别人并把自己的手机交给邻居阿某某,邻居阿某某把情况给警察反应后把手机还给被告人阿某某。阿某某把手机藏在卧室里的被窝下面。警察在现场勘验时找到了这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捂死迪某某。其行为对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为了惩治犯罪,确保社会稳定,长治久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克力地白克·赛麦提
沙丽塔娜提·苏里坦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乌恰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物证及其他证据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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