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001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新疆**公司****职工,现住克拉玛依区康城**苑**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5 日21 时29 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新J **** 号“雷诺”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克拉玛依区大农业蓝天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商行”附近停车修理倒车镜时,被现场查获。经鉴定,卢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4.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三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怡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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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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