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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克拉玛依区**餐吧员工,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池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组)。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J*****号小型轿车沿21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17国道395公里加735米处时,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苏某某,造成苏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亲属赔付丧葬费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到被害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亮

2020113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29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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