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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市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汉族,专科文化,现居住安徽省合肥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霍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0向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当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称不知道是假冒白酒,以每箱240元的价格,向曹某某(已判刑)出售19箱(每箱4瓶)假冒古井贡酒献礼版白酒,销售金额450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冒白酒,先后共7次,以每箱150元的价格,向曹某出售假冒的古井贡酒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五年版白酒及口子窖五年白酒共计约348箱(每箱4瓶),销售金额51600元。其中,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到曹坤转账款1万元,向曹某某出售约67箱假冒白酒。2017年10月8日,收到曹某某转账款1万元,向曹某某出售约67箱假冒白酒。2017年10月19日,收到曹某某转账款9100元,向曹某某出售约61箱假冒白酒。2018年6月12日,收到曹某某转账款5000元,向曹某某出售约34箱假冒白酒。2018年6月19日,收到曹某某转账款2500元,向曹某某出售约17箱假冒白酒。2018年9月22日或2018年10月6日,收到曹某某转账款9000元,向曹某某给出售约60箱假冒白酒。2018年12月5日,收到曹某某转账款6000元,向曹某某出售42箱假冒白酒。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在妻子李某某陪同下投案,于2020年4月9日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复印件;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搜查、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明 

                                    2020年9月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卷宗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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