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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6********,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被告人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皖N*****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六安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在沿辅道右转弯时侧挂骑行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汪某某,致汪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现场监控视频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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