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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零时10分许,兰溪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民警章某甲及辅警章某乙、应某某在兰溪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处警过程中,被被告人吴某某用辱骂、牙齿咬、手打巴掌、脚踹、手乱甩和脚乱踢等方式妨害公务,造成民警章某甲双臂轻微抓伤,辅警章某乙左手手背轻微抓伤,辅警应某某左手虎口被轻微咬一口。2019年8月9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甲、章某乙、应某某伤势均未达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处警单复印件,到案经过,病历卡复印件,警官证工作证复印件,鉴定委托书,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章某乙、章某甲、金某某、童某某、陶某某、蔡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视频、人民医院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骅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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