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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现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2009年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 月31日,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在兴县**镇**小学附近路段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吸毒人员孙某某出现,当即对其盘问、检查,民警在孙某某身上口袋内发现一小瓶毒品疑似物,后将其口头传唤至大队进行调查。经过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身上口袋内发现的一小瓶毒品疑似物为0.0658克,并检出海洛因和单乙酰吗啡成分。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兴县**镇**小学附近多次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土制海洛因(俗称 “料子”)。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兴县**镇**小学附近多次卖给吸毒人员裴某某土制海洛因(俗称 “料子”)。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兴县**镇**加油站附近多次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某土制海洛因(俗称“料子”)。

2019年5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兴县**镇**梁**小学附近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奥某某土制海洛因(俗称“料子”),大约0.02克。

2019年5 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兴县** 镇**梁**小学附近以100 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奥某某土制海洛因(俗称“料子”),大约0.02克。

民警在抓获孙某某时在其身上查获的0.0658克毒品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孟志明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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