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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P****1号小型轿车从兴城市水木馨居到温馨家园小区,因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后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姗姗

检察官助理:李颜兵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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