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西南41号,住内乡县**镇***村西南4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17点25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洪都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从**镇**村小卖铺行驶至**镇**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7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驾驶证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视频监控;现场查获、抽血录像、拍照;5.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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