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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70********,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N****9号小型轿车沿S322线从凌源市四合当镇返回凌源市刀尔登镇家中,行驶至凌源市辖区272公里+600米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97mg/100ml。经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受伤致左足部撕脱伤(11厘米、13厘米),左足踇长伸肌腱损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1)之标准,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足第4、5跖骨,踇趾近节趾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5.j)之标准,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诊断书、抓捕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294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凌源市中心医院损伤程度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痕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平

2019年9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证据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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