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岩**,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8********,傣族,初中,户籍所在**:**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4********,傣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8814****。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岩**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左右,四名缅甸人员(岩*、岩*、岩*、岩*)从缅甸景栋偷越国境至中国景洪,并在景洪市**镇**村委**村非法务工。2020年3月3日,该四名缅甸人员欲偷越国境回缅甸,于是该四人便找到被告人岩**,将欲偷越国境回缅甸勐拉的情况告诉岩**,并让岩**帮其四人找一辆车,双方经口头协商岩**只将其四人运送至打洛勐板,运送的费用为每人500元,合计2000人民币,双方谈妥后该四名缅甸人员用现金支付给岩**2000元人民币费用,然后被告人岩**用微信联系被告人岩**,让岩**运送四名缅甸傣族至打洛勐板,并答应事成后给岩**每人150元人民币的车费。当日14时许,被告人岩**驾驶云******的五菱牌面包车到景洪市**镇**村委**村接到该四名缅甸人员,之后岩**以走老路绕开勐海兴海查缉点的方式准备将该四人运送至打洛勐板,在车辆行驶至勐混镇南很村委会时被在此设卡查缉的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罕囡明知系偷渡人员仍安排被告人岩夯旺予以运送,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岩丙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岩**、岩**现被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的2部手机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