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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哈尼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02日21时52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线K2883+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011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住云南省勐腊县****村委会**小组,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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