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玖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58********,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勐腊县**镇**队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玖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玖某到缅甸境内花500元钱向他人购买得一支疑似火药枪后带回勐腊县**镇**队家中用于打猎,后将该疑似火药枪藏匿在自家伙房顶部的横梁上。2019年2月9日,勐腊县公安局关累边境派出所民警在排查一起重大案件时获取线索,随后在玖某家中查获该疑似火药枪。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玖某家中查获的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玖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欣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玖某现住勐腊县**镇**队云南省勐腊县**镇**队**号,联系电话:1508765****(儿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