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陈华青,男,1977年**月**日1977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7********3522311977032118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商贸有限公司京尚壹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号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赤岭1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杨冬冬,男,1985年**月**日1985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5********35220219850825303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沅分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巷**号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岩湖上巷9-1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汤铃雄,男,1976年**月**日1976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6********3522021976021357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合世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华岩村24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华青、杨某某杨冬冬、汤某某汤铃雄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0月13日,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28日、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陈华青伙同彭某甲彭建雄、彭某乙彭石英(在逃)等人为骗取贷款成立**商贸有限公司京尚壹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陈某某陈华青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明,在本市海淀区以**商贸有限公司京尚壹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北京海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等协议,由北京海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2014年4月29日,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向**商贸有限公司京尚壹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某陈华青无力偿还贷款,2016年1月21日北京海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代偿贷款及利息。
二、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杨冬冬伙同彭某甲彭建雄(在逃)等人为骗取贷款成立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沅分众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杨某某杨冬冬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明,在本市海淀区以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沅分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北京海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等协议,由北京海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2014年4月29日,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向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沅分众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杨某某杨冬冬无力偿还贷款,2015年5月25日北京海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代偿贷款及利息。
三、2014年4月间,被告人汤某某汤铃雄伙同彭某甲彭建雄(在逃)等人为骗取贷款成立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合世祥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汤某某汤铃雄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明,在本市海淀区以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合世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北京海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等协议,由北京海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2014年4月29日,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向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合世祥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8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汤某某汤铃雄无力偿还贷款,2015年5月22日北京海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代偿贷款及利息。
被告人陈某某陈华青、杨某某杨冬冬、汤某某汤铃雄于2017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北京海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王丹娜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陈华青、杨某某杨冬冬、汤某某汤铃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华青、杨某某杨冬冬、汤某某汤铃雄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李 辰
2018年2月8日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华青、杨某某杨冬冬、汤某某汤铃雄现均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一册;
3.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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