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2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罚金五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马田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2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东口附近,拒不配合民警依法履职,在现场处置过程中主动攻击民警刘某某、某某某等人,致民警外伤、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美莲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西城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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