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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侦监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4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现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甲于2019年6月中旬,将甲拌磷农药拌合的玉米粒放置于北票市东官营镇小巴沟村曼头沟组南山其儿子侯某乙家地里,致使王某某家的六只羊中毒死亡,2019年7月2日,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毒死的六只羊价值共计人民币8,940元。被告人侯某甲于2020年1月7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票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昌宏

检察官助理:敖连喜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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