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字(2015)第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1052119**********,****文化,农民。现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1212419**********,****文化,农民。现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1212419**********,**文化,农民。现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甘某某、吴某某虚开发票一案,由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完毕。经依法审查表明:
1、2012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承揽某某县某某镇政府在维修办公楼、修建垃圾池、修建某某工程项目的报账中,找到被告人田某某,谈及报账发票是否能少交税的问题时,田某某称自己车上被人放了一张代开发票的名片,受吴某某的委托,田某某用该名片上的电话多次联系他人为吴某某开虚假发票十张,金额达766567元。该发票已在某某镇政府及某某水利局等单位报账。
2、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份,被告人甘某某为逃避税收,联系被告人田某某通过他人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工程及道路亮化工程开具假发票七张,金额达2456590元。同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为本村及某某镇某某村道路亮化工程开具假发票二张,金额达283021元。上述发票均已在某某镇政府报账。
经某某省地税局鉴定:该十九张发票均系假发票。
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够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补缴所逃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甘某某、吴某某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证据佐证,均已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某某、甘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本院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治民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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