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会**组**号。无前科。被告人杨**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华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杨**在**乡**村**组的芒果山上烧树枝和树根时,不慎引发火灾。经鉴定,火灾现场过火总面积为29.173公顷(437.595亩),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9.173公顷(437.595亩)。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杨**主动到华坪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杨**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永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焚烧树枝及树根时引发火灾,火灾现场过火总面积为29.17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杰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仕梅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情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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