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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字(2020)第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某某某某组,住址同上。2018年11月2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行政处罚十五日,罚款500元,2019年12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瓜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住址同上。2019年12月2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村某组,住址同上。2019年12月1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15时许,在华州区赤水镇遇仙村遇仙桥头东,被告人孙某某因卖煤与徐志让发生口角,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装载机,被告人王某某和孙某各自手持一把铁锨紧随其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着装载机将徐志让家门前停放一辆陕E*****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及两辆摩托车撞翻,并撞损一辆白色陕E*****长安牌越野车,造成两辆越野车和两辆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孙某某撞翻摩托车时用铲斗将站立在摩托车旁的刘晓丽刮倒,并将徐亮用装载机铲斗推向河梁下。同时被告人孙某、王某某手持铁锨将徐志让、徐强打伤。徐亮从河梁下上来后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手持铁锨对徐亮实施殴打时,被群众拉开,致使徐志让、徐强身体多处受伤。经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强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徐志让头皮裂伤属于轻微伤。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东风本田CRV越野车零部件认定价格为38784元、长安牌CS75越野车零部件认定价格为3673元、新大洲本田牌SDH125-27踏板摩托车零部件认定价格为285元、广州福雅牌150踏板摩托车零部件认定价格为930元,合计价格为43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视频,均已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宝珍

检察官助理:刘会玲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孙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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