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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在华蓥市潮汕大道路边烧烤店内饮酒后,由吴某某驾驶徐某某的川XN****号小型轿车并搭乘徐某某等人从华蓥市工业园区潮汕大道服务区出发往潮汕大道红绿灯方向行驶,当车起步行驶了10米左右,由于吴某某操作失误,和停于马路右边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电动两轮摩托车倒向停于车位上的川XL****小型轿车,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吴某某被华蓥市公安局车巡民警当场发现并口头传唤至明月派出所园区警务室接受调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吴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2020年11月23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吴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2020年12月9日,华蓥市公安局民警将徐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协议等书证;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黄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执法记录仪对事故现场拍摄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吴某某醉酒而将自己的机动车提供给吴某某在道路上驾驶,纵容其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与被告人吴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二人无明显主次之分,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车主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丝丝

2020年12月22日

附:

1.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镇**村**组**号;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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