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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71********,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寺院**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卓尼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诉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格某甲涉嫌抢劫罪,2019年11月5日移送起诉,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1月25日该案因改变管辖以直接送达形式移送甘南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17日(农历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在逃)、旦某甲(已决犯)三人通过电话串联了该寺僧侣旦某乙(已判决)等60余名僧侣在贡巴寺院对面路旁的树林中召开秘密会议。在会上被告人格某甲、旦某甲清点了到会人数,点罢之后旦某甲提出:“明天到英加山桥头山神造罢后**分局和**乡政府我要要砸呢”。然后格某乙说道:“**、**都砸了,我们已经在后面了,砸得要呢,我们喊的口号是‘奥让在(藏语)’”。被告人格某甲接着说道:“明天喊的口号是‘卓敏毛亿脱汤’要不要,你们就喊‘要’、‘雪山狮子旗’我们准备好着呢”;接着被告人格某甲又问到会人员:“明天愿意打旗的举手”,在座的旦某乙等人举手表示自愿打旗。被告人格某甲接着又说:“举旗的明天早上到我房间取旗”。散会时,被告人格某甲又让参加会议的人员发誓对会议内容保密。2008年3月18日(农历2月11日)早上,旦某乙等人到被告人格某甲处拿到已准备的“雪山狮子旗”藏匿在身上后去参加佛事活动。10时许,佛事活动结束返回时,旦某乙等人先后举“雪山狮子旗”和“藏族独立”的横幅、带头高呼“藏族独立”、“达赖万岁”等口号,煽动参加佛事活动的200余名贡巴寺僧侣推倒卓尼县公安局车巴分局、刀告乡人民政府大门、围墙、并多次冲进院内,用石头、砖块打砸办公室门窗,砸毁电脑、电视、办公室财物,放火烧毁卓尼县**局、**乡人民政府办公楼房38间、平房38间、室内办公设施以及各种资料档案,**乡人民政府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甘P0***1)一辆、摩托车四辆,卓尼县公安局车巴分局院内暂扣的农用车一辆、摩托车三辆以及各种资料、档案和民警个人财物,损失价值共达4010649元。在砸烧过程中旦某乙等人先后翻墙进入**乡**小学院内,从旗杆上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将“雪山狮子旗”升起,直到3月20日15时许才被公安民警取下。打砸活动持续到当日17时许,参与打砸抢烧150余名僧侣手举“雪山狮子旗”和“藏族独立”横幅,高呼“藏族独立”口号,游行至贡巴寺院大经堂门前集会达4分钟后离去。作案后,被告人格某甲外逃,2019年9月11日被卓尼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格桑谢郎对部分犯罪事实拒不交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雪山狮子旗;2.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乡政府、卓尼县**局关于3月18日打砸、抢、烧事件所造成后果的报告、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3.证人奥某某、尕某甲、尕某乙、齐某某、苏某某、旦某某、东某某、尕某丙、卓某某、尕某戊、尕某己、金某某、尕某庚、旦某甲、旦某乙、西某某、旦某丙、尕某辛、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旦某甲、旦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甲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格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后锦文

2020年2月7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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