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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382号

被告人刘强,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被高坪区法院判刑1年5个月,2019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抓获,同年7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 15时许,被告人刘强接到吸毒人员兰某某购买300冰毒电话,收到兰某某微信账270元毒资后,遂联系贩卖毒品“李二哥”购买300元冰毒,并支付“李二哥”250元现金购买1小袋冰毒,拿回其居住的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家里,从中分一小部分出来自己吸食,将剩余部分拿到小区楼下卖给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提取手机微信记录、电话通话记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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