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17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019年初,何某某陆续招募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将自己要在高坪区生产假茅台酒的想法告诉三人,并承诺给三人发工资和提成,三人均表示同意。此后,何某某通过物流公司,将生产假酒的散装白酒、酒瓶、酒盒、酒盖、商标、外箱、外盒等原材料发送至南充市。由陈某某等人收货后,根据何某某安排,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三人将桶装白酒和空酒瓶存放至窝点,酒盖、商标、外箱、外盒等原材料存放至小龙、龙门街道办窝点。尔后,根据何某某安排的生产量、种类、操作流程的要求,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三人将桶装白酒和空酒瓶子运至杨某某老家进行灌装、压盖。后又将半成品运至龙门街道办华龙大道“江东花园”的生产窝点进行包装、贴标、装盒,包装成假茅台酒。再按照何某某要求,将成品放置龙门街道办曹家坝村窝点进行存放,以备销售。
经鉴定:该案所扣押的茅台系列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金额4905028元。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文书、扣押物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指使陈某某、匡某某、杨某某将无名桶装白酒灌装后包装成假茅台酒销售,以次充好,案涉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出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迎春
检察官助理:杨涵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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