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到江陵镇琴台寺村嘉陵江边捕鱼,渔获:黄辣丁六条,鲫鱼八条、鲢鱼一条。经称重,黄辣丁一斤一两、鲫鱼一斤一两,鲢鱼半斤,所有鱼获共计二斤七两。张某某作案后离开现场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户籍信息、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说明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丕渊
检察官助理:杨涵波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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