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6906171114532324196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南华县沙桥镇瓦黑井村委会大田罗家村42号南华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南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一把砍刀在南华县天子庙坡国有林场么阻哩山盗伐幼树170株(栎树127株,杂木树43株),并将盗伐的170株幼树断成512根豆杆用于其在么阻哩山非法开挖的林地内种植大白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砍刀一把,证实罗某某用砍刀盗伐林木的事实;2、书证:林权证复印件一份,证实罗某某盗伐南华县天子庙坡国有林场幼树的事实;3、证人证言:罗某某、李某某等证言,证实罗某某在南华县天子庙坡国有林场么阻哩山盗砍幼树作豆杆的事实;4、现场勘查及辩认笔录,证实盗伐现场林木被砍伐状态;5、鉴定意见,证实罗某某盗伐的林木种类、数量等;6、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罗某某在南华县天子庙坡国有林场么阻哩山盗伐林木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南华县天子庙坡国有林场么阻哩山盗伐林木(幼树)作豆杆,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存贵
2020年12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南华县沙桥镇瓦黑井村委会大田罗家村42号南华县**镇**村委**村**号;
2、本案证据卷宗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