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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林某,绰号阿湘、小湘,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318,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石门县******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绰号阿送,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69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英德镇**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巫某某涉嫌敲诈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相、巫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何某某(在逃)在作案前先在五金店买好作案用的测量尺和黄色背心等,并事先把黄鳝血装在瓶子里。之后就由巫某某或者杨祥翔负责下车假装测绘人员在路边测量(他们称之为“下地”),其余几人开车在路上寻找单个司机开车的货车,待锁定目标之后就会给负责“下地”的人打电话告知其做好准备,也就是站在国道边,把测量尺子拉长,故意对准目标车辆进行碰撞,并把事先准备好的黄鳝血涂抹在自己的耳朵上,假装被撞伤。之后就由“下地”的人要求司机赔偿,如果司机不愿意,就拨打事先备注为“110”的同伙电话假装报警,然后就由林某扮演交警对司机进行威胁或者恐吓,告知其已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如不私了就要扣车、扣证甚至坐牢,抓住外地司机怕麻烦的心理进行敲诈勒索。上述作案过程以下简称“碰瓷”。

1、2019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巫某某伙同杨某某三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206国道江西省南城县里塔镇欧坊路段寻找目标,由巫某某“下地”实施碰瓷,对货车司机方某某敲诈勒索了4600元。

2、2019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巫某某伙同杨某某、何某某四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206国道徐家镇路段附近寻找目标,由杨某某“下地”实施碰瓷,对货车司机卢某敲诈勒索了3900元。

3、2019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巫某某伙同杨某某、何某某四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206国道江西省南城县沙洲镇林坊路段寻找目标,由巫某某“下地”实施碰瓷,对货车司机孙某某敲诈勒索了12000元.

4、2019年1月11日10时至11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杨某某、何某某四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东乡西收费站附近寻找目标,由杨某某“下地”实施碰瓷,对货车司机高某某敲诈勒索了14300元。

5、2019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巫某某伙同杨某某、何某某四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304国道江西省鄱阳县田畈街镇松林村路段寻找目标,由杨某某“下地”实施碰瓷,对货车司机田某敲诈勒索了4200元。

6、2019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巫某某伙同何某某、杨某某四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湖北省黄梅县境内的316县道附近寻找目标,由杨某某“下地”实施碰瓷,对货车司机熊某某敲诈勒索了2380元。

7、2019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巫某某伙同何某某三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江西省永修县境内的一条公路附近寻找目标,由何某某“下地”实施碰瓷,对货车司机朱某某敲诈勒索了4300 元。

8、2019 年1月17 日11 时许,被告人林某、巫某某伙同何某某三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107国道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路段寻找目标,由何某某“下地”实施碰瓷,对货车司机胡某某敲诈勒索了1700元。

9、2019 年1月17日13 时至14 时许,被告人林某、巫某某伙同何某某三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湖南省衡阳县境内107国道附近寻找目标,由巫某某“下地”实施碰瓷,对货车司机王某敲诈勒索了6800元。

10、2019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巫某某伙同何某某三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在319国道湖南省汉寿县军山铺镇万寿桥路段寻找目标,由何某某“下地”实施碰瓷,对货车司机黄某某敲诈勒索了5000元。

11、被告人林某伙同朱某某(已判决)、林某甲(已判决)、林某乙(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为牟利,自2019年3 月开始,以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松涛街60号502 房作为窝点,利用微信网络以假扮不同身份分别向被害人蔡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廖某某推销植翠园面膜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45906.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巫某某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荣斌

2019年9月18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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