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74年12月3日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819741203351835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花桥乡长衍村茶洲19号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村**号,租住松溪县松源街道古城路32号201室松溪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2日移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伊某某与被害人叶某乙系婚外情人关系。2018年6月以来,伊某某发现叶某乙经常与其他男子在外玩乐并对其态度冷淡,遂怀疑叶某乙另有情人,而心生不满。2018年12月19日晚,叶某乙应伊某某邀请到伊租住处吃鸡肉,但当伊某某拿出炖好的鸡肉时,叶某乙却不领情,并离开伊某某住处。伊某某气愤之下骑车跟随叶某乙到松溪县河东乡河东路156-1号松溪县**乡**路**号叶某乙住处楼下,想通过进一步的交谈解决两人的关系问题。
当晚23时许,两人来到松溪县河东乡河东村河东路157-1号松溪县**乡**村**路**号金牛水泥店后面的菜地。期间,伊某某与叶球叶某乙发生争执,后叶某乙向伊某某直接表明了分手的意愿并准备离开。伊某某见状遂萌生了杀死叶球叶某乙的想法。当叶某乙转身向菜地出口方向走去时,伊某某突然从叶某乙身后用手臂勒住其脖子,数分钟后,叶某乙失去了反抗能力;随后,伊某某身体前倾顺势将叶某乙面部朝下压倒在地,自己则双腿叉开跪坐在叶某乙的后腰位置,用双手叉住叶某乙的脖子用力按压,当发现叶某乙身体仍有反应时,伊某某又从身边捡起一块手掌大小的石头朝叶某乙的后脑处连续砸了十余下,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叶某乙系被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伊某某在松溪县东松溪县**艺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石头、手套、裤子、鞋子等物证;
2.户籍证明、伊某某作案后留的纸条、旅客住宿登记表、松溪县医院出诊记录、疾病证明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范某某、叶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图,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因婚外情感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卫东
欧仲平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松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7张。
3.起诉书八份,证据目录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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