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由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至蜀北大道,车辆行至蜀北大道44号路段时,撞在刘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川A*****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波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78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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