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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汉族,小学肄业,*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组*组,现住河南省南阳市***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8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9时50分,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豫R*8**9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院,***门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郑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豫R***A*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经公安集体研究,认定:刘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圣德司法【2020】毒鉴字第1337号河南圣德司法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呼吸酒驾测试单;6、行政处罚决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调解书及谅解书;9、现场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郑红娟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七千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某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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