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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印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铜川市印台区****号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原持有B2驾驶证,2015年因驾驶车辆于准驾车型不符被吊销驾驶证,2016年孙某甲以自己的照片和其司机孙某乙的个人信息变造假身份证一张,并于2017年1月9日在铜川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以孙某乙名义换领C1驾驶证。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无照驾驶的情况下,并提供虚假驾驶证,获得保险公司理赔金额98798.7元,用于维修事故双方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保险公司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3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建中

检察官助理:孙哲哲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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