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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诉刑诉〔2018〕8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沿古浪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小区交叉路口处时,与古浪县**镇**村村民张某某驾驶沿**村**小区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6月19日,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朱凤萍

    代理检察员:张  玲

                                      2018年7月27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古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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