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2********,汉族,初中,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台前县后方乡**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9********,汉族,高中,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住林州市****小区*楼***房间。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2012年12月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7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在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北边的一条公路上,被告人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在被告人张某某手中购买约503克甲卡西酮,并支付给张某某4万元毒资。程某某购买完毒品回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购买的毒品一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晚民警将出售毒品的张某某抓获,查获毒资4万元,并在张某某身上查获1.44克甲卡西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张**、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称重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贩卖甲卡西酮,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2012年12月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端春
检察官助理:王 栋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现羁押在台前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三册;
3.起诉书13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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