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许某甲,绰号“许某乙”、“朝天门”,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小熊”,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海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温州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市体育馆“PLUS酒吧”内因琐事对被害人陈某丙看不顺眼,与陈某丁(另案处理)约定出酒吧后殴打陈某丙。随后周某甲等人离开酒吧,在门口偶遇因与他人发生争吵而纠集人员欲打架的被告人陈某甲及其纠集的被告人叶某甲和蒋某某、冯某某、余某甲、叶某乙、陶某某、陈某戊、肖某某、吕某某、许某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周某甲与陈某甲约定互相帮忙打架。随后周某甲、陈某甲、叶某甲等众人从酒吧内陆续找来3名年轻男子(身份不明),带至体育馆正东面的楼梯下面,发现不是与陈某甲发生争吵的人,仍对其3人拳打脚踢,后让其离开。
2019年9月1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叶某甲等人在酒吧门口附近看到被害人陈某丙及余某乙、吴某某等人,遂纠集多人上前查看,双方发生口角,陈某甲呼喊同伙聚集,陈某丙一方人员则拿起木棒、驾驶轿车驱赶周某甲、陈某甲等人。周某甲、陈某甲、叶某甲等人躲开后,与陈某丙等人对骂。在陈某丙等人准备驾车离开时,周某甲、陈某甲、叶某甲等人欲阻止车辆离开,并搬运共享单车放置在体育馆东门内的直道西侧。当日0时50分许,当陈某丙等人的车辆行驶到体育馆东门内的直道中段时,冯某某、叶某乙、陶某某等多人上前追逐并拦截该两辆车,用甩棍等工具将面包车后挡风玻璃、左后侧玻璃及左尾灯砸破。随后陈某丙等人下车手持塑料停车桩、木棒与对方互殴,周某甲、叶某甲及吕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多人将陈某丙打倒在地,又继续对其拳打脚踢,至其肝脏破裂、腹腔积血,行破腹探查、左肝外叶切除术,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车辆部分损毁,经估价,损失人民币344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叶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康平路前门老火锅店被民警抓获。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红树湾宾馆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10万元,陈某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现场照片、病历、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微信记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余某乙、邱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周某乙、郑某某、胡某某、安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叶某甲及另案处理的陈某丁、叶某乙、肖某某、陈某戊、余某甲、蒋某某、冯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吕某某、许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被纠集参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甲、陈某甲、叶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萌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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