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1〕8号
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现住合作市**街**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甘AK****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合作市当周街由南向北行驶,23时20分许,行驶至合作市妇幼保健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魏某某、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伟
检察官助理:马云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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