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历史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蚌埠路与天水路交叉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杨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交警遂依法将其带往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杨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杨某某危险驾驶案途径城市快速道路的情况说明》以及《关于合肥市交警支队新站大队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的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车被现场查获、呼气检测、提取血样及送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礼木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05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情况说明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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