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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小安),男,********日生于江西省吉州区,身份证号码3624011********4910,汉族,文盲,务农,家住吉州区****村委会****号。2019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夏某某因夏某甲吃了夏某乙的蛇一事产生争执并一直记恨在心。当晚,夏某某酒后驾车从家中出来,并打电话约夏某甲到樟山加油站见面,扬言要弄死夏某甲。21时30分左右,夏某某来到樟山加油站进口附近并打电话给夏某甲,得知夏某甲已在加油站,夏某某便开车进入了加油站,此时,黄某甲、李某甲和夏某甲在一起。夏某某下车和黄某甲、李某甲打招呼后,便跟夏某甲说今天不是我弄死你,就是你弄死我,两人发生争执。随后,夏某甲站到夏某某车子正对面,夏某某踩了一脚油门撞向夏某甲后停车,见夏某甲没有起来,夏某某便下车查看。此时,夏某甲没有反应并呕吐,夏某某便和黄某甲、李某甲一起拿枕头和纸巾擦拭呕吐物。黄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夏某某随黄某甲、李某甲一起将夏某甲送往医院救治。当晚,夏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夏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医院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夏某甲系在乙醇中毒的基础上,因钝性外力(车辆撞击、摔跌)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并继发呼吸道异物(胃内容物)吸入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4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别克赣D29L78小汽车;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吉安市院前急救病例、病情告知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夏某某通话记录、常住人口信息;

3、证人黄某甲、李某甲、黄某乙、夏某丙、夏某丁、黄某某、夏某戊、胡某某、阮某某、夏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夏某己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报告、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因琐事纠纷,开车撞向他人致他人死亡,同时,被告人夏某某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夏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良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共贰册;

3、光盘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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