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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文喜,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文喜与被害人赵某某系屯邻。被害人赵某某耳聋,智力有缺陷,与人沟通有障碍,且一人独居于公主岭市**镇**村**组。2019年9月4日6时许,被告人张文喜因赵某某拦车等琐事,返回家中取木棒到赵某某家对赵某某头部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颅骨骨折。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头部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2019年11月8日10时,被告人张文喜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门诊病历、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2.证人田某某、郝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文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光盘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喜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未遂,根据《年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禹家

(院印)

2020年4月28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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