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刑检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1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屯。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3月2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1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于2018年10 月22日至2018年11月13日虚构还信用卡、孩子生病、需要往银行卡存钱证明有还款能力、基金被冻结无法将钱款赎回等理由,分多次共计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350,000.00元后拒不偿还。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以刷银行信用卡为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5,454.00元,后虚构基金被冻结无法将基金钱赎回的理由拒不偿还。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崔某甲、马某乙、张某甲、马某丙、张某乙、崔某乙证言;
被害人马某甲、刘某某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洪丽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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