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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抚林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泉阳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泉阳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朱某乙,男性,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泉阳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泉阳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泉阳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为套野猪,朱某甲伙同朱某乙来到**林业局**山后(**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内),下猎猪套2个。在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套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整。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乙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李树庆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抚松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猎套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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