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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林检刑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孙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吉林省黄泥河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日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黄泥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孙某在黄泥河林业局**家园**号楼**单元**室自家房屋内,以群主的身份建立名为“禁言”的微信群,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群内发布各类淫秽视频等信息158次,共计719部(条)。截止案发时,“禁言”微信群内共有74名成员。经延边州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鉴定,孙某发布过的719部(条)淫秽视频等信息中,共有94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U盘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延边州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影片、图片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刘炳文

2019年510

附:1.被告人孙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四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手机两部、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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