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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二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乡**街**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被告人辛某某从张某甲处购买梨树县榆树台林场白山作业站62林班5小班树木,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价格人民币16万元,张某甲负责办理砍伐证,被告人辛某某交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辛某某将上述树木以人民币16万元卖给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辛某某谎称办理砍伐证需要交付定金,让刘某某交给其3.5万元。约半个月后,被告人辛某某虚构其在梨树县靠山乡和沈洋乡也有树要卖,被告人辛某某和刘某某将之前白山作业站买树合同作废,连同白山、靠山和沈洋三块树地共同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刘某某再次付给被告人辛某某靠山和沈洋树木定金人民币6万元,共计人民币9.5万元,并约定被告人辛某某于2016年3月份将上述三块树地树木砍伐后送至刘某某家。后被告人辛某某将上述9.5万元用于自己消费。2016年3月刘某某要求被告人辛某某交树,但被告人辛某某虚构林业局停止砍伐,既未交树也未将9.5万元返还给刘某某。2016年末,张某甲通知被告人辛某某白山树木砍伐证下来了,要求其交付剩余买树款,但被告人辛某某谎称没有买家终止了合同。刘某某多次找被告人辛某某要求还钱或交树,被告人辛某某不接电话也不与其见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张某甲等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5.被告人辛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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