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刑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汪清县**镇**村。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乙(已判决)、闫某甲(已判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以牟利为目的,私自在汪清县大兴沟镇林业站辖区116林班10、11、13、16、19、21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非法开垦的林地面积为103.37亩。
2015年初,被告人周某甲在向汪清县天桥岭镇太和村上报2014年度大豆生产者种植面积过程中,采取多报种植面积的手段,多报大豆种植面积97.5亩,骗取国家种植补贴款5,270.75元,已被其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汪清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函》、汪清县大兴沟人民政府《移送函》《户籍证明》《无前科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汪清县大兴沟镇林业工作站《证明》《林权证》《林业资源档案》《租地合同》、大兴沟镇林业工作站《情况说明》《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太和村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大豆目标价格补贴》《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诊断书》;
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3.鉴定意见: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案件鉴定报告》《说明》;
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闫某甲、卢某某、闫某乙、闫某丙、陈某某、顾某某、周某丙、申某某、崔某某、王某甲、某某某、王某乙、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军庭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汪清县**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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