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现住安图县**栋**楼**,无业,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现住安图县****,无业。2012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7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安图县****,无业。199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4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9日、20日、21日,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分四次,在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54林班15小班内使用油锯盗伐落叶松树40棵,造成3米长的原木,用奥峰牌白色货车拉到白河林业局汽运处泰来木材加工厂销赃,获赃款6000元。经鉴定被盗伐落叶松立木蓄积19.8481立方米,价值9217.74元人民币。被盗伐木材已追缴并返还。赃款6000.00元人民币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奥峰牌货车一台、五菱之光面包车一台、油锯一台、出售盗伐林木所得赃款6000.00元人民币;2.书证:户籍信息、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发还清单、投案自首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延边州森林规划设计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许可,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孟宪成
检察官助理:李逸飞
2021年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奥峰牌货车一台、五菱之光面包车一台、油锯一台以及出售盗伐林木所得赃款6000.00元人民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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