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8月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在舒兰市**小区**号楼楼下,被告人高某某和孙某某(未满十六周岁)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李某甲雅迪电瓶摩托车一台,后因电瓶没电而将电瓶摩托车抛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6月20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在舒兰市**小区车棚内,被告人高某某和孙某某、张某甲(未满十六周岁)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李某乙黑色豪爵五羊铃木弯梁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0元。后又来到舒兰市**街**号楼**单元楼下一空地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张某乙红色重庆轻骑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6月24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在舒兰市**街居民楼一胡同内,被告人高某某和孙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郭某某济南轻骑摩托车一台,因摩托车无法启动,将摩托车藏匿于舒兰市南转盘草丛中,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6月24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在舒兰市新村街26号楼1单元门口,被告人高某某和孙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高某某红色弯梁110型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6月24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在舒兰市**街**号楼**单元门口,被告人高某某和孙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苏某某蓝色弯梁摩托车一台,后在**小区南侧一广场上,因摩托车无法启动,将摩托车拋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卡信息、指认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等;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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