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职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董立羽,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79********,汉族,博士研究生学历,柳河县**原**,曾任吉林省**处**、**,东丰县**,抚松县**局**。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户籍地长春市**街道**路**组,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经通化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对被告人董立羽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4日由通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立羽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董立羽利用担任柳河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董某乙请托,为吉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柳河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5兆瓦的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董立羽在长春高速公路华家服务区收受工程实际施工人某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40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董立羽在长春市电台街保利罗兰香谷小区附近收受某某甲通过董某乙给予的人民币85万元,共计325万元。上述钱款被其用于偿还借款及日常花销。案发后,董立羽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全部涉案赃款已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账凭证、中标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某某甲、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立羽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立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立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窦娜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董立羽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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